为切实维护广大用户用热权益,依据《山东省供热条例》《泰安市供热条例》有关规定,现将用热停热办理时限规定如下:
一、关于申请用热
(一)新建住宅小区。具备供热条件的新建住宅小区,申请用热户数达到总户数50%以上的,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于10月10日前提交用热申请,公司将在当年采暖季按时供执。未按时限要求办理的,原则上不予供热。
(二)既有住宅小区。具备供热条件的既有住宅小区,申请安装供热设施户数达到总户数50%以上的,小区产权单位应当于8月31日前提交用热申请并签订《供热专项配套协议》,公司将在当年采暖季按时供热。未按时限要求办理的,原则上不予供热。
二、关于暂停供热
用户申请暂停供热的,应当于10月10日前办理暂停供热手续。已办理暂停供热的用户需要恢复供热,符合供热条件,申请人按照有关规定交纳本采暖供热期热费后恢复供热。
泰安市开元供热有限责任公司
2021年3月5日